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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

 

职业定义: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表达和说服能力、沟通能力、调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协调能力、化解冲突和应急处理能力。

文化程度:高中(或同等学历)毕业以上。

鉴定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