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学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侯炳辉、郝宏志、陈建斌、高学东、刘世峰、韩军,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贾素玲、宋铁英、王明明、孙振英。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北京金谷田经济顾问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信息管理师
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企业信息管理师。
1.2 职业定义
从事企业信息化建设,承担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复合型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信息处理和应变能力;善于判断和解决问题;善于沟通与协调,合作意识强;语言表达、逻辑思维能力强。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不少于240标准学时(其中网上培训不少于140标准学时);企业信息管理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其中网上培训不少于130标准学时);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其中网上培训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企业信息管理的专业知识、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管理类、信息技术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企业信息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3年以上管理类、信息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管理类、信息技术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培训机构应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并满足一人一台计算机的教室,要求配有相关培训软件,并具备宽带上网条件。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本标准中相关专业是指:计算机科学与应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自动化、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企业信息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企业信息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企业信息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上机考试等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笔试、上机考试或笔试与上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企业信息管理师、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专业能力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12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专业能力考核的考场要求配有计算机及相关应用软件,并具备宽带上网条件。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2)团结合作,热情服务。
(3)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4)尊重知识,诚信为本。
(5)开拓创新,不断进取。
2.2 基础知识
2.2.1信息技术
(1)计算机软硬件基础知识。
(2)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
(3)数据管理基础知识。
(4)管理信息系统基础知识。
2.2.2企业管理
(1)企业管理概论。
(2)财务会计基础知识。
(3)市场营销基础知识。
(4)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知识。
(5)生产与运作管理基础知识。
(6)现代管理理论与方法。
2.2.3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经济法相关知识。
(2)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
(3)WTO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的能力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 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
3.2 企业信息管理师
3.3 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
4.比重表
4.1理论知识
4.2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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