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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函[2011]159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站: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广西的实际,现就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颁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含工人考核委员会)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实施,原自治区人事厅认定的考核站不再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三、原自治区人事厅认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站可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单位可面向社会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持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初、中级证书的人员可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申请参加高一级的职业资格鉴定。持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高级证书的人员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申请参加技师考评。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待遇等按现有工资政策规定执行,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工资待遇时,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事业单位聘用技能岗位人员按照自治区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